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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补充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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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补充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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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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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补充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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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
发布时间: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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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补充公告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 2015HFCZ1388)补充公告如下:
本项目合同主要条款以此为准。
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 项目编号:
2015HFCZ1388 财政委托号:
RWSC2015-0870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采购的货物 1.1 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含现场勘查、施工、拆安、调试等劳务),采购的品种、规格见附件清单。
1.2 采购货物单上的数量为年度暂定,甲方有权根据当年度的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数量以甲方在合同期内向乙方发出任务委托书或通知单,并由乙方完成任务实际产生量累计确定。
1.3 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1.4 货物价格: 乙方的中标价。 以乙方中标的单价作为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中的货物在合同期内的固定结算价格。 乙方的中标报价(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完成甲方委托任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税金、部分设施的专利使用费);合同委托期内的合同单价不受任何影响而调整。
二、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需实施项目的任务委托书或通知单,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成委托的各项任务。 合同期结束,不影响在合同期内已发出的项目委托书或通知单任务的继续完成。
更多采购、招标信息请进入本网站 三、货款的支付 3.1 合同期内的项目以月据实结算(即: 当月月初对上一月内所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每一份工程委托书或通知单为一个工程单元)。
3.2 月内所有工程单元竣工验收合格、工作量确认无误后,乙方按本合同项目结算清单中的固定单价提交决算书和付款申请书。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如需市局审计的待审计结束后),全额支付审计额。 5%的投标保证金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3.3 根据相关要求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4 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乙方账户: ——————。
四、质量保证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据。 工程完工后,由甲方(如项目管理方有第三方并需参加验收的由甲方通知参加)按上述标准在一周内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 智能交通设备质保期为3年(材料有技术规范的按材料技术规范执行)。 质保期间如发生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乙方在24小时内响应,超过3日乙方没有实施,甲方有权让第三方进行维保,所发生费用将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或作为乙方的欠款偿还甲方。
4.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免费质量保证期不低于2年。
4.4 在维保期限内,如果发生货物对周围环境或者对第三人造成侵权,则乙方应该承担对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承担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则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施工、设计与设计变更 5.1 货物施工的时间和地点: 在合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体货物的施工地点和工期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项目工程委托书或通知单的记载确定。
5.2 乙方在组织实施中,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执行。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项目委托书后,如甲方没有委托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拿出项目设计建议及工程量清单,并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5.3 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5.3.1 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与乙方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因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响应,因此造成的延期由甲方承担责任。
5.3.2 施工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甲方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
5.4 乙方的所有项目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工,不得窝工延误。
5.5 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设计、设计变更及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乙方已作充分考虑,均已包括在投标货物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六、货物的交付 6.1 货物的交付: 每个委托的工程单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验收和交付可独立进行。 每个工程单元的交付,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书面证明作为乙方的交付凭证。
7.2 在提交甲方组织工程单元验收时,乙方应当按照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并整理装订成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组织验收,且视为乙方违约。
七、伴随服务 7.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7.1.1 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7.1.2 提供货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7.1.3 在维保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货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八、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8.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8.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验收期限自乙方提交货物验收书面请求之日起十天内完成。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达成一致。
8.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合肥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
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5 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5.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并抄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5.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5.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的十日内完成整改。
九、售后服务 9.1 按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承诺执行。 乙方应提供本地化服务。
9.2 乙方对其提供的原装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其投标书承诺的服务进行保修。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货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 1.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5%的违约金。
10.2. 2. 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更换或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乙方不能更换或重新施工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2.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为进口件的,应出具报关手续和原产地、原产工厂证明、报关手续和商检证明等。
10.2. 4.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5 .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10.2. 7.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20% 违约金。
十一、不可抗力 11.1 .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1.2 .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12.1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2.2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合格标的物、未按时保质完成甲方的工程任务和未按照甲方整改通知予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累计达到3次的。
12.2.3 一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合同即解除。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 更多采购、招标信息请进入本网站 三、合同的组成。
13.1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交通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编号: 2015HFCZ1388) 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招标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或提交给对方的其他文件。 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1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留存份。
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联系人: 李工 电话:0551-66223832 传真:0551-66223684、6622367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 com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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